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公共法律资源,引进和培养紧缺法律人才,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在环境保护、金融、民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形式,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便民机制。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