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采捕水生动植物的受益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受益者为小微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