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为渔业水域注水的河流中筑坝、建闸的,必须征求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阻断鱼、虾、蟹洄游通道,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从渔业湖泊、水库引水的,必须保证湖泊、水库明水和冰下的水生动物能够安全生长和越冬。禁止围湖造田,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