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为渔业水域注水的河流中筑坝、建闸的,必须征求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阻断鱼、虾、蟹洄游通道,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从渔业湖泊、水库引水的,必须保证湖泊、水库明水和冰下的水生动物能够安全生长和越冬。

禁止围湖造田,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