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保护鱼、虾、蟹、蚌、鳖及其他重要水生经济动物的亲体、幼体、卵及其赖以繁殖生长的水域环境。除渔业养殖、增殖等用途外,因特殊需要采捕重要水生经济动物的亲体、幼体、卵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