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应当对重要水生野生动物予以保护。自治区境内禁止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哲罗鱼、细鳞鱼、鲟鱼、鳇鱼、水獭。因特殊需要捕捞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治区境内限制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兰州鲶、黄河鲤、陈旗鲫、卤虫。因特殊需要捕捞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委托有关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