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国防教育工作,统筹各类国防教育阵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全民国防教育工作规划,总结和推广全民国防教育先进经验;
(三)督促检查本地区全民国防教育工作落实情况;
(四)表彰奖励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管理和使用本地区国防教育经费;
(六)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基础知识教材,面向社会普及国防知识;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国防教育基地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