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有关部门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网信、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全民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

(三)驻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和支持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工作;

(四)司法行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五)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分别负责普及国防科技知识、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体育活动等工作;

(六)企业事业单位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协助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八)城市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九)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教学体系。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在就学期间接受基本军事训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