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第五条有效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全民国防教育分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对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军队人员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进行重点教育;对其他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进行普及教育。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