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民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