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知识,引导公众以合法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