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风险防范、排查预警、处置化解等制度,依法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和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共同预防和化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