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主体职责第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化解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制度、履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职责,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发展,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