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注重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政法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优化人员结构;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参与调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