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一条有效鼓励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