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调解员职业分类,加强调解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调解员分级分类培训管理机制,采取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等形式,强化调解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调解行为,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