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培育公众诚信意识,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