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源头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建设,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辅导人员,帮助公众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及时对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心理干预服务,积极疏导、缓和情绪,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