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源头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矛盾纠纷日常排查、集中排查、专项排查、重点排查,发现矛盾纠纷以及风险隐患应当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依法妥善处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