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源头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