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办案等全过程,规范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