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主体职责第十九条有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应当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组织调度,建立健全受理登记、首接跟踪、限期办理、投诉反馈、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