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