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民商事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调解工作机制,坚持调解优先,发展仲裁调解队伍,提高仲裁调解质效,依法及时化解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