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主体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法学会、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等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发挥各自优势,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