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主体职责第十五条有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者、法律顾问、志愿者等及时就地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