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主体职责第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治安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强化矛盾风险隐患监测预警,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建立和畅通转办联处机制,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在符合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衔接联动,支持和参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