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推动有关部门强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指导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规范发展、发挥专业优势,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指导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裁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工作机制,指导仲裁工作,推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