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定分止争,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化解机制,依法有序推动诉源治理,健全委派、委托调解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