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产品推广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宣传促销网络,开展特色旅游项目宣传和旅游产品推介活动。

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本地旅游资源、旅游产品、旅游文化的宣传推广,播放、刊登旅游公益广告。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