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打造自治县旅游品牌,依托自然生态、民族文化、健康养生等特色资源优势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生态休闲、民族文化、瑶医药康养等产业体系。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