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条例/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民族特色文化资源的保护,挖掘和弘扬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对特色建筑、服饰、饮食、居住习俗、传统体育、节庆等民族传统文化,应当保护其整体性和传承性,维护其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展馆建设,在国家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支持民族博物馆、历史文化馆、特色村史馆建设和展示服务,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旅游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