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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应当符合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规划。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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