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境外机构和个人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花等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向境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古茶树种质资源。禁止境外机构和个人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化石。境外机构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对古茶树资源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