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盗卖古茶树;

(二)对古茶树实施蟠扎、挖掘根茎、剥皮、刻划、折(砍)枝、台刈、架线等损坏行为;

(三)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其他林木或者农作物;

(四)擅自采石、挖砂、取土、使用明火、筑坝;

(五)使用有害于古茶树生长或者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

(六)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排放废气、废水,堆放、倾倒废渣;

(七)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资源保护标志;

(八)其他危害古茶树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