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一)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探矿、采矿;(四)开展科研、考察、教学实践、探险、影视拍摄等活动;(五)其他可能损害古茶树资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