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因下列情形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享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批:

(一)科研、教学需要;

(二)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种质繁育、异地保护需要;

(四)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经批准移植古茶树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进行移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