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古茶树资源所有权人是古茶树资源的管护责任人;古茶树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由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约定古茶树资源管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古茶树资源所依存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古茶树资源管护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管护责任随土地权属作相应变更。

所有权和经营权不明确的古茶树资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护。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