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古茶树资源所有权人是古茶树资源的管护责任人;古茶树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由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约定古茶树资源管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共同承担管护责任。古茶树资源所依存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古茶树资源管护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管护责任随土地权属作相应变更。所有权和经营权不明确的古茶树资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护。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