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后,地方性法规与其不一致的;

(三)因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调整,地方性法规存在明显不适应的;

(四)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清理的情形。

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一并提出修改案或者废止案。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