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征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的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