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解释、修改与废止第六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征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的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