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起草第二十一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