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起草第二十条有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论证等,与起草人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