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起草第十九条有效起草人应当根据年度立法项目进度安排,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