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起草第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提案人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团体等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