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三条有效下一届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应当于本届常务委员会届期最后一年的第三季度开始,主任会议于该年度年底前提出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于届期第一年的第一季度完成。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开始,于下一年度的二月底前完成。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立立法项目。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