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协调后,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