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报告。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