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环卫工人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环卫事业发展,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生活待遇,弘扬环卫工人无私奉献精神,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环卫工人、珍惜环卫工人劳动的良好社会风尚。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设立环卫驿站等方式,为环卫工人提供休息、饮水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