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网格化、精细化、智慧化,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的全方位覆盖、全时段监管、高效能治理。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