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雪,保障道路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划定的责任区域和规定的时限完成除雪任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