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羊、兔、鸽子等禽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